日前,太仓法院少年庭法官通过审前调查环节,及时发现一起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姓名的刑事案件,有效防止了被告人赖某意图利用未成年身份规避法律从重处罚的行为,同时也有效避免了侵害案外人名誉权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冒名者赖某被太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

 

被告人赖某1989125日出生于广西省来宾市,20118月的一天结伙莫某至太仓多家网吧采用丢钱在地上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等手段,乘被害人捡硬币之机,盗窃被害人手机3部,价值人民币2071元。由于被告人赖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为逃避法律从重处罚的后果,赖某冒充不满十八周岁的“吕某”(1994423日出生,广西省来宾市人),同时隐瞒了其累犯的情节。太仓市人民检察院遂以被告人“吕某”涉嫌盗窃一案起诉到太仓法院。为了解每位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过程、个性特征、家庭情况,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主要原因,少年庭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函至“吕某”户籍所在地来宾市司法局对其进行审前调查时,发现“吕某”刚从广东打工回家。得悉这一消息后,承办法官即与检察机关取得联系,随后与公安机关一起提审了被告人“吕某”。在大量证据面前,“吕某”不得不交代了其真实身份为赖某,他还交代其与“吕某”同乡,了解“吕某”的家庭情况,且于201012月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7月刑满释放后再次进行盗窃。经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再次侦查、起诉后,该案经太仓法院依法审理,对赖某作出上述判决,受到了应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