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曾患抑郁症 30万借款到底借了没?
作者:邓文瑶 佘君红 发布时间:2009-08-10 浏览次数:666
本网无锡讯:患有抑郁症的被告借款30万元,庭审时突然提出自己有精神病,无法确认写借条时的行为能力,没有向原告借过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
原告张强诉称,被告王顺曾陆续向其借款,合计人民币30万元,但一直未归还上述款项。
被告王顺辩称,虽然借条系其本人所书写,但由于其自1996年起就患有精神病,特别是女儿遭遇车祸去世后,其精神受到打击病情更为严重。故无法确认写借条时的行为能力,其没有向张强借过款。
法院认为,首先,从借条的书写字迹来看,王顺对借条系其本人所书写没有异议,故可以确认借条系由王顺出具给张强;其次,对于王顺提出其长期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确认有无借款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通过法定途径来确定,即便是有精神病史的患者,也不能因此当然否定其行为能力,从门诊病历以及法院至王顺就诊的医院调查情况来看,尚不能确认其患有足以影响民事活动的精神疾病。另外,王顺于2008年3月还曾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活动。审理中,王顺曾提出对其在借款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又放弃鉴定申请,故对于无法进入鉴定程序而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对王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