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汽车租赁到期后拒不交付车辆,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车辆、支付租金并承担逾期的损失。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9223钱某租用射阳县某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一辆桑塔纳轿车。双方在汽车租赁公司中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2239时至20092269时,租金每天150元。租赁期满后,钱某未按公司约定将所租车辆交还给租赁公司,亦未向支付租金。200949租赁公司向钱某索要车辆和租金时双方发生争执,经黄沙港边防派出所调解未果,2009421租赁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租赁公司与被告钱某签定汽车租赁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还车辆和支付租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虽属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苏所租车辆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租金,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每天向原告支付150元,合计450元。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所租车辆交还给原告,原告为此产生的损失可按双方约定的每日按150元的标准计算。遂作出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所租车辆返还给租赁公司并支付租金450元,并按每天150天的标准承担逾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