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几年来,盐城亭湖法院不断探索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有效途径,自2004年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以来,近来又推出一项创新举措?将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纳入诉前调解范围,仅今年1-5月份人民调解工作室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27件,经诉前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撤诉的19件,诉前调解率达70.37%,有力化解了行政争议,缓解了当前案多人少突出的矛盾。并于6月份,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诉讼案件诉前协调工作的暂行规定》。

一、依托人民调解工作室,拓宽行政争议化解渠道。一是突破现有法律限制,积极探索诉前调解模式。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协调后,原告撤诉案件比比皆是。亭湖法院在总结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经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将部分行政诉讼案件纳入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目前,该模式运行良好,取得明显成效。二是强化诉前调解指导,提高行政争议化解率。法院与行政部门定期及时通报各自受理纠纷以及处理情况,及时了解行政争议的症结所在,并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的调解措施;法院主动与行政相对人谈话,进行法律宣传,开展听证工作,对少数重大案件,成立诉前调解小组,全力调解,争取将争议化解在立案前,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把握好行政诉讼案件诉前调解范围,实现依法调解。诉前调解要在不违背当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合法调解,即当事人对诉讼标的要有处分权。在立案前要将案件转行政庭作初步审查,进行分流,一部分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另一部分进入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案件诉前调解主要可以适用于履行之诉、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也可以适用于撤销之诉,变更之诉,其中履行之诉和确认之诉,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较大。对调解成功概率大的案件,要倾注大力气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直接移送立案庭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从而保证调解的法律效力,以便以后执行环节的顺利进行;反之则尽快立案,进入诉讼程序,保障相对人诉权。

三、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交流,优化调解环境。一是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参加调解机制。对一些相对人强烈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进行调解的案件,法院要主动和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发出建议函,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面调解,赢得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感,以求达成调解。二是建立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行政机关定期与法院进行沟通交流,互相支持、配合和监督。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依法执行的能力,提高行政机关的整体执法水平,尽量减少侵害相对人行为的发生,从源头防范行政诉讼的产生。同时,法院要积极同党委和人大沟通,获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构建和谐、良好的诉前调解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