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前一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高某,男,63岁,汉族,文盲,农民,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81020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32中午,被告人高某旧病复发,又在其家中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向卢某卖淫一次。当日下午,被告人高某还在家中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分别向石某、钟某、王某各卖淫一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为卖淫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