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欠条中注明的是100000元,但该院判决还款90000元,借条中未给付的作为利息提前计入本金的10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2008913日,被告徐某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丁某借款9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人民币拾万元正”,同时欠条中注明“其中壹万元用于扣银行利息最后结算”。借款后,原告丁某多次催收,被告徐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付。因此,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偿还欠款100000元。

 

金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出具欠条时仅收到90000元,欠条中载明的金额包含利息10000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故被告徐某应偿还原告丁某借款本金90000元。本案欠条中多出实际借款的10000元不受法律保护,故该院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