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婚外情
作者:杨青 吴韬 发布时间:2009-08-06 浏览次数:820
祸起婚外情
陈小军与刘大湖两家都住在洪泽湖岸边的一个小镇上,两家是仅隔一家的邻居,彼此非常熟悉,还常有些来往。陈小军的妻子何花花30多岁,虽人到中年,但韵味十足,在小镇上也算是个美妇人,常常引来一帮悠闲男人的目光。陈小军常年在外打工,父母年届六十,身体硬朗,还能干些农活,一双儿女正在学校读书,一家人虽不很富裕,却也其乐熔融。何花花与刘大湖在镇上一家酒厂上班,妻子在江阴打工的刘大湖经常用摩托车带着何花花一起上下班。去年腊月十六的晚上,两人11点多钟才下班,在他们家西边的一条小路上,刘大湖停下车,开始对何花花动手动脚,何花花低档不住,二人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此后,他们多次在一起野欢。一天晚上10点多钟,陈小军在家准备洗澡,发现妻子的手记响一下就挂了,就心生疑虑,逼问妻子是谁,有什么事瞒着?在陈小军的严厉追问下,何花花如实承认了与刘大湖的关系。陈小军听到这个消息,肺都气炸了,对刘大湖恨之入骨。后来,他想告刘大湖坐牢,又怕没什么证据反而搞得满城风雨。第二天,他让妻子约来刘大湖,为了老人和孩子,陈小军很冷静,在刘大湖跪地认错后,他让刘大湖写了保证书,刘大湖自愿赔偿了3000元。事情似乎已经过去,但刘大湖妻子陈芳芳于5月29日从江阴回来后,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陈小军打电话给她很隐讳地把事情告诉了她,并说:不是看你家孩子小,就把刘大湖送去坐牢了!要求陈芳芳管好自己的丈夫。可事与愿违,此后,刘大湖看到陈小军很嚣张,每次见到陈小军眼睛总是直盯盯对他,一点也不回避他,陈小军只有让着他。到了6月3日下午3点多钟,陈小军打电话给刘大湖,让他让陈芳芳接电话,他想让陈芳芳管管他,不要把这件事再声张了。但刘大湖不同意,还说:你没资格同我老婆讲话!你不是要进公吗?进公就把事情闹明白了。后又说:你不是一直要把我弄死掉吗?我死了,还有弟兄两个,父母有人养!陈小军还听到陈芳芳在一旁辱骂自己:你怎么有脸说的?以后不要见人了!陈小军本来吓唬刘大湖不要乱说的,现在刘大湖的声音很大,停车场晒粮食的人很多,这些人肯定知道这件事情了,觉得一个男人活在世上也没什么意义,干脆把刘大湖弄死掉算了,最多去偿命!他从家里一把水果刀,又从街上电焊门市借了一根铁管,骑摩托车到洪泽县三河镇三油东路机运公司停车场院内,朝刘大湖面前去,刘大湖当即跑掉了。陈芳芳见陈小军要打自己的丈夫就上来拦他,想把铁棍夺下来,陈小军当时很生气,对她的头砸了两下。刘大湖见状又返了回来,陈小军迎上去对刘大湖头狠狠地砸了两棍,刘大湖被打后,跑到西侧机修公司休息室内将门抵住,陈小军追至休息室并强行踹门,见门无法打开,又跑回去踢了陈芳芳一脚,后又返回,将门撞开,持铁管对刘大湖头部猛烈击打数下,遭别人阻止,他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不关你的事!”,吓住劝阻的人,又持铁管对已经蹲在墙角的刘大湖头部猛击数下后,估计他话不成了,离开了现场。在路上,陈小军拦下处警的派出所民警,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刘大湖随即被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大湖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陈芳芳损伤程度属轻伤。
争论精神病
案发后,陈小军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军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向洪泽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陈芳芳及刘大湖的父母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陈小军赔偿陈芳芳医疗费、赡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9411.87元。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陈小军的亲属代为赔偿13000元,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另,被害人刘大湖共有兄弟姊妹六人。案发时,其父母已满七十五周岁。案发后,被告人陈小军亲属向公安机关交赔偿款12000元。
案件在审理中,令刑警大为吃惊的是陈小军的家人和邻居提出陈小军患有精神病,在家曾两次上吊自杀!洪泽县公安局立即委托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陈小军进行司法鉴定,该委员会作出精疾病司法病鉴定书,认定陈小军患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作期,其辨认能力和控制削弱,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陈芳芳对此结论不服,提出重新鉴定。公安局又委托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刘大湖再次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该委认定陈小军性格存在一定缺陷,在遭受严重心理创伤后,表现情绪低落,怨天尤人,觉得生活没有意义,没有脸面再活下去,两次自杀,恶劣的心情持续两月余,符合应激相关障碍(抑郁状态)的诊断。因情绪恶劣,控制能力下降,加上当事人的言语刺激的现实因素下作案,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血泪认罪书
法庭上,陈小军宣读了自己在狱中写好的认罪书:我对自己所犯的罪是后悔万丈,无论政府给我什么处罚,我都自愿认罪,在今后的劳动改造中,我会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我原来不是一个罪人,我也舍己救过别人的性命,如果这次不是他们夫妇恶毒的侮辱谩骂,我也不会非常的激愤,也就不会像疯子一样不能控制自己的愚蠢行为,这种结果永远永远不会出现。我的愤怒毁了两个家庭,为此我感到无比的痛心和悔恨。由于自己的行为,把自己送进了牢房,作为儿子,使自己60多岁的父母从此感到无比的孤独和伤心,不能像别的老人一样安度晚年,还要艰辛劳作,替我养育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作为人父,使自己的两个孩子将艰难地生活在这个人世,受人歧视,遭人白眼,不能像别的孩子一样有个完整的家,还要承受大人都无法承受的压力和羞辱。我那一双儿女非常的优秀,可家里从此没有了经济来源,他们将面临失学,如果孩子真的失学,我的良心要做一辈子的牢,是两个猪狗不如的人父人母,毁了两个好孩子的前途,不能养育自己的儿女,是我这一生最大的罪。每想到此,我只有痛恨自己、痛骂自己,我不是人,我后悔呀!万万分的后悔。这么多月来,我夜夜辗转难眠,每想到自己的愚蠢行为给自己的亲人带来的伤害,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的伤害,我只能流泪,我非常痛恨。自己将用失去自由和亲情来弥补自己的罪过,将用自己的青春惩罚自己的过错??????
判决落尘埃
被告人陈小军在开庭审理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何玉花等十余名人证言、被害人陈芳芳的陈述、发破案情况说明、尖刀、铁管等物证照片、医院病历、洪泽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刘大湖尸体检验鉴定书》、《关于陈芳芳损伤程度鉴定书》、洪泽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淮安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字2595号精疾病司法病鉴定书、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相关的户籍证明、医疗费发票、收据、出院记录等证据证实。
洪泽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军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军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军作案时具有限制责任能力,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案发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对被告人陈小军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的医疗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陈小军无异议,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赡养费4135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费用应当由六名子女均摊,故该费用应当为6892元。丧葬费12329.5元超出法律规定,应当为11891元。由于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陈小军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全案,被告人陈小军对上述相关费用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小军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已由两个不同的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作出相同的鉴定结论,其中第二次鉴定系被害人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的,该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鉴定主体、鉴定人员资质均合法有效,故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予以采信,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点评:
婚外情是现代社会的畸瘤,引发了许多家庭矛盾,轻则夫妻反目,家庭不和;重则刀棍相见,酿成血案。更有为了婚外情铤而走险,侵吞国家资财,走上犯罪道路。如何遏制这一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加强法制教育、伦理教育以外,应着力打击破坏社会风尚,造成家庭破碎的违法行为。《婚姻家庭法》应适当增加违反家庭义务的惩戒措施,现有的精神抚慰还不足以警示那些心存不轨的人,应采取行政的、法律的一切手段,坚决惩治家庭“腐败”分子,让他们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以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