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租房意向,并交付了定金,但因具体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签约不成。该定金如何处理?近日,盛泽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大学刚毕业的王先生欲在盛泽镇开办一家品牌服装连锁店,一天在闹市区看到房东张老板贴出的一则出租店铺的告示。经过目测,王先生对该店铺的地理位置和大小基本满意。在和房东张老板达成初步意向后,王先生当场交付了1万元定金,准备择日详细洽谈,并签订书面租房协议。两天后,王先生进行了实地丈量,谁知该店铺面积仅有70多平米,不符合经营品牌连锁店的最低要求。多番协商未果后,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张老板告上了法庭,认为张老板曾口头承诺店铺有80多平米,要求张老板双倍返还定金。张老板认为王先生因自身原因拒绝租赁,已构成违约,要求没收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初步意向后,张老板收取的租房定金,系订约定金,租赁合同此时尚未成立。在具体协商中,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面积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对于合同不能订立,双方均无过错,适用定金罚则条件不成就。现王先生要求张老板双倍返还定金,张老板要求没收定金均缺乏依据,依法判决张老板返还王先生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