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化工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化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中确认了工程款总额为1950万元。至2019年年底化工公司已陆续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建筑公司共计向化工公司开具了350万元的税务发票,尚有1600万元未能开票,故化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向其开具并交付1600万元的工程款发票。建筑公司称,当时双方曾有口头约定,用承兑支付工程款项的部分不开具发票,若要开具发票,需由化工公司承担税金。工程至今已有七年之久,化工公司也从未向其主张开具发票。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工程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负有开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相对方可以请求其开具发票。建筑公司承包化工公司的建设工程并已收到全部的工程款,应当足额向化工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关于开具发票的金额,案涉工程款总额为1950万元,扣减已经开具发票的金额350万元,建筑公司还应当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600万元。建筑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双方间曾有口头约定,承兑支付的款项不需要开具发票,若要开具发票,应由化工公司承担税金。该抗辩理由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化工公司也不予认可,法院不予采纳。故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化工公司开具并交付金额为1600万元的工程款增值税发票。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可见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