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赠房签协议 诉讼撤销过时效 法院依法判驳回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586
本网盐城讯:丈夫因病去逝,妻子与儿子订立名为析产的附条件赠予协议,协议明确争议的房屋为母亲所有,母亲将争议房屋分给儿子所有,母亲在该房屋具有永久居住权。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母亲认为被告对其不尽赡养义务,并不让其居住,故诉讼法院要求撤权争议房屋的赠予。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与丁某系母子关系。2004年7月26日,吴某与丁某订立“析产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在吴某丈夫去世后,座落于射阳县合德镇黄海南路的房屋产权为吴某所有,吴某将该房屋分给丁某所有,吴某在该房屋中拥有永久居住权。同日该协议经射阳县公证处公证。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9年2月11日吴某认为丁某违反协议约定,不让吴某居住该房且不尽赡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并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吴某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名为“析产协议” 的合同,从其内容来看实为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了赠与物,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原告在2004年7月26日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原告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公证,原告称被告对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时间至原告诉讼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其怠于行使撤销权,导致撤销期限已过。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