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 逃不掉的责任
作者:缪月娟 蔡策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649
本网无锡讯:一次过错,一条人命;一次逃逸,一生遗憾。
近日,无锡惠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告人赵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受聘于桑某。
惠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既不对被害人实施救助,也不等待接受公安机关处理,而是迅速逃逸。鉴于被告人在逃逸后能主动自首,且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已向被害人家属作了部分经济赔偿,故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法官表示:逃逸行为无论在交通肇事犯罪还是在类似本案的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中,均属于犯罪加重情节,逃逸行为反映出犯罪人缺乏悔罪表现,故原则上不宜适用缓刑。
无独有偶,今年2月份,惠山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2008年12月17日下午,周某在藕塘职教园区的江苏汽车工程学校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因疏于观察,将正在车后工作的被害人吴某撞倒并碾压,致吴某因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周某用手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案发后无逃逸且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予以从轻处罚。后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中国古代有云:一人做事一人当,说的就是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自己应有的责任。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自己的过错发生时,即使所带来的结果不是当事人自己有意而为之,但实际所带来的伤害依然存在。而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报警和听候处理,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更是肇事者的一种责任,同时也是法律对因当事人行为所伤害的人和物的一种保护。而逃逸行为却直接影响到被害人进行自救和期待他人救助的权利,导致事故后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挽救工作无法及时进行,使原本可以挽救的生命无法挽救,原本可以避免的更重大财产损失无法避免。这不仅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也是被我们道德规范所谴责的行为。逃逸只能带来法律上更加严厉的处罚,只有勇敢地面对自己造成的后果,努力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得到法律上的从轻,良心上的宽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