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隔十年再诉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请求
作者:胡井文 王舟捷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610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一审判决施某与许某不准离婚。
1997年,施某与沈某相识恋爱一年后结婚,同年施某生了一对双胞胎儿子,这对甜蜜幸福的小夫妻惹来众多邻居羡慕的眼神。然而好景不长,由于施某体弱不能劳作,加之沈某性格暴躁,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施某于199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在沈某的再三保证下,双方和好如初。时隔10年,两口子又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施某回娘家居住,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子,双方应互敬互谅,共建和睦家庭。在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