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商家极力推荐并保证该手机品质,承诺假一赔十。谁知,消费者购买的手机经检测为伪造入网许可标志的假冒产品。消费者便要求商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却遭到商家的拒绝。为此,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兑现承诺,以十倍价款给予赔偿。20098月3日,镇江京口法院已受理了该起因商家欺诈性导购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据原告吴先生诉称,2008年6月20日,吴先生在被告某手机经销商购买手机时,柜台营业员极力向吴先生推荐一款型号标称为为DX628 的“大显”。手机。就在吴先生犹豫是否购买时,营业员又向吴先生宣称该款手机是双卡双待的,质量好,品质高,对该店所售的手机都实施品质保证,承诺假一赔十,如发现该店所售手机为假手机、黑手机、水货手机,都将按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消费者。同时,营业员还向吴先生提供了一张含有“假一赔十”承诺内容的宣传单。在营业员极力宣传和保证下,吴先生对该款手机的品质比较信任,便花1288元购买了该款手机。
谁知,2009年7月10日吴先生在使用手机时,突然出现了手机死机的事情。于是,吴先生便登录信息产业部的手机注册备案网站查询,发现该手机在信息产业部备案功能为双GSM卡单待机。吴先生核查该的包机包装盒,发现该机的包装上却印有双卡双待的字样,与该机的实际功能仅为双卡单待机不符,且该机的外型和工信部备案的该机外形明显不同,吴先生对手机的品质遂产生怀疑,决定对手机进行品质检测。
2009年7月20日,吴先生将手机送至江苏省通讯产品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该手机系伪造入网许可标志的假冒产品
吴先生认为,手机经销商故意隐瞒该手机是假冒伪劣产品,且以假一赔十的承诺来诱导没有真假货识别能力的消费者购买,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应当承担和向吴先生承诺的“假一赔十”违约责任。据此,吴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手机经销商退还货款1288元,并要求商家兑现承诺,以十倍价款给予赔偿12880元。
受理该起案件后,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手机经销商送达起诉状,并择日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