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天底下哪有这样的事,自己正常走路被车撞了,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被驾驶员告上法庭。最近,穆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电动车一头撞上行人
4月4日晚上9时左右,穆女士因要到安丰中学看望上高三的女儿,从东台富安镇乘车(由南向北)到安丰大桥南侧下了车。
此处没有路灯,一片漆黑。穆女士正紧靠路东边向北行走时,突然一辆车撞上了左腿,将其撞倒。穆女士定睛一看,原来是一辆电动车,驾驶员也倒地受伤了。穆女士赶忙将其扶起来送往医院,并向公安部门报了警。
驾驶电动车的是方先生,当天他刚从亲戚家中吃过晚饭,还喝了点酒,正想着快点回家呢,谁知道遇上了车祸,自己还受了伤。
经医院诊断,方先生鼻骨骨折、额脸部头皮血肿。住院8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误工一个多月。
事后,方先生将穆女士告上法庭,要求穆女士赔偿其7000余元的损失。
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听说方先生把自己告了,穆女士是气不打一处来。他开电动车把我撞了,我没告他呢,他反而来告我,还有天理没有?穆女士想不通。
方先生也一肚子委屈,我是靠右行驶的,穆女士步行横穿公路,与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我跌倒后受伤,这损失我不找她找谁?
穆女士心里那个气呀,凭什么说我是横穿公路?我乘车是由南向北行驶的,不可能在路西下车,确实是在路东侧下车的,我是靠路右边行走的,没有任何过错。而且,你方先生是喝酒后驾驶的电动车,电动车没有开灯,又没有按喇叭,我怎么能让得开?我是无辜的,坚决不同意赔偿。
对于酒后驾车的说法,方先生自有他的看法。他说自己当晚只喝了二、三两酒,交警部门检测结论属于饮酒驾车,不属于醉酒驾车。
穆女士认为,饮酒驾车就是违法,他自己喝酒驾后撞上我,不应由我赔偿。
原告方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原因是原、被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至于原告的饮酒驾驶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并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被告可按同等责任处理。
穆女士则坚持认为,本次事故我没有任何过错,我正常走路,是原告撞我的,原告应负全部责任。
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被告有无横穿公路及双方的责任问题展开激烈的争辩,争得不可开交。
撤诉后双方握手言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时,原告方先生饮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在路东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告穆女士发生碰擦,致原告倒地受伤,电动车受损。事发后,公安交警大队向双方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责任认定。
事发时,事故现场无目击证人,原告主张被告横穿公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根据上述事实,法官向原告宣传法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经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细致调解,双方当事人深受感动,渐渐消除了对立的情绪,原告方先生当庭表示撤回起诉。
见方先生要撤诉,穆女士也通情达理地表示,自愿补贴200元,给方先生购买营养品补补身体。
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纠纷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