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借给朋友后被蹊跷“转租”他人 车主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作者:庆妍 发布时间:2009-08-04 浏览次数:780
本网南京讯:今年四十出头的李珏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一直借给好朋友崔桦使用,谁知,今年2月突然收到崔桦的绝笔信,信中讲到车子被柳强“强迫”租走,要李珏赶紧报警。李珏报警后,任然没有拿回自己的轿车。由于崔桦一直下落不明,李珏只好将崔桦和柳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返还轿车。近日,秦淮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李珏的诉讼请求。
李珏在诉状中称,自己与被告崔桦是朋友关系,与崔桦的老婆也是朋友,打架认识很长时间了,关系很好。2008年3月,自己与崔桦口头协议将自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借给崔桦临时使用。后崔桦准备用自己的房子贷款,但是他拿假的房产证去向被告柳强借款,被柳强识破,柳强看到崔桦开车来的,就把车子扣下来,现在这个车子在柳强手里,行使证也在柳强手里。柳强以租赁的名义把车子扣下,这是不符合租赁常理的,因为这个车子的价值就值2.5万元。崔桦自己说没有借柳强的钱,但是柳强说借了,具体情况自己也不知道。柳强明知这个车子不是崔桦的,在崔桦作出处分的时候仍然接受,柳强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条件。车辆属于特殊不动产,柳强有义务核实登记情况。崔桦擅自将车辆处分给柳强,现在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自己多次同柳强进行交涉,要求其返还车辆,柳强均不予理睬。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中,被告崔桦和柳强均未到庭答辩,但柳强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书面申请书,陈述:派出所有诉争车辆的相关纠纷记录。李珏和崔桦两人关系很好,是一伙的,而且李珏知道崔桦在何处,崔桦也是自愿把车辆租给自己的。
秦淮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人,应当返还财产。该案中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机动车,是原告李珏购买所得,登记车主为李珏,李珏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被告柳强没有合法的理由占有原告的车子,是侵权行为,柳强应当及时返还该车。被告崔桦借用原告车子,应当及时归还,崔桦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该车,事后也未经原告追认,也是侵权行为。两被告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至于两被告之间的事情,应由两被告自行解决,与原告无关。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行放弃抗辩权。法院判决:被告柳强、崔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桑塔纳轿车归还原告李珏。(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