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推行“判前约谈”制度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311
今年以来,新沂法院在审理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实行了对当事人“判前约谈”制度,由承办法官在开庭后宣判前,就案件的证据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可能出现的结果等对当事人进行约谈,使当事人明晰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期望值,从而自觉向判决目标靠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规定,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或集团诉讼案件,当事人众多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矛盾纠纷较为集中和尖锐、存在涉访可能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法律水平较低,对裁判结果存在不切实际预期,或情绪易激动、易采取不理智行为等案件时,承办法官必须实行“判前约谈”。同时,为避免在“判前约谈”中可能让当事人产生法官先入为主、审判不公的错误认识,规定“判前约谈”工作必须在开庭之后进行;承办法官在进行约谈时,应当注意把握工作侧重点和提示尺度,采取灵活机动的方式和原则性、概括性的用语,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做结论性判断;如果在约谈工作中,当事人直接或间接流露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承办法官应及时转入调解工作,争取以调解方式结案。
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民商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156件,服判息诉率为99.3%,上诉率与去年同比下降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