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9年7月30日,镇江市京口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被告单位镇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及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现年47岁的被告人张某,原系被告单位镇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1年,张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经减刑,于2005年7月22日释放。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间,被告单位镇江市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张某为获取开票费,在无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镇江市某物贸有限公司、镇江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税款合计33万余元。上述二公司受票后将税款全部申报抵扣。为掩盖上述虚开的事实,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为自己虚开伪造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份,并将上述销项税款全部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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