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媳妇不尽责 法院变更监护权
作者:金永南 袁玲玲 发布时间:2009-08-03 浏览次数:777
本网南通讯:来自湖南的女孩杨某某嫁到通州,生下一女儿后离家出走,而其夫不久前因事故身亡。日前,法院鉴于其多年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变更其女儿的扶养权为其祖母。
通州男子顾某某与湖南籍女孩杨某某于1996年8月同居生活,1997年8月生育一女小顾。1999年2月,杨某某即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小顾一直随父亲顾某某及祖父母共同生活。2008年12月,顾某某外出打工时,因意外事故身亡,小顾即由祖父母抚养教育。因杨某某多年来一直不与女儿联系,亦不尽做母亲的义务,祖母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顾的监护权。
审理中,因杨某某下落不明,法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杨某某仍未能到庭应诉。法院征求小顾本人的意见,小顾认为其从小就由祖父母抚养,母亲在其小的时候就离家,对其未尽到监护义务,同意由其祖母为其监护人。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中小顾的父亲去世后,其母亲杨某某是小顾的法定监护人,但杨某某在小顾未满一周岁时即已离家出走,未能履行应尽的法定监护职责,小顾一直由祖父母抚养至今,同时小顾本人亦同意由其祖母为其监护人,遂判决变更小顾的法定监护人杨某某为原告陈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