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如何安心怀孕 法官给你吃颗 “定心丸”
作者:梁文文 发布时间:2012-03-13 浏览次数:288
今年是壬辰龙年,中国人素有“恋龙情结”,不少年轻的小夫妻早早地就在为迎接自己的“龙宝宝”做准备,可是作为承受怀孕风险和压力最大的“准妈妈”们,烦恼的事情还真不少。记者的一位朋友赵小姐在年前发现自己怀孕了,一直想要个“龙宝宝”的她在激动之余又为工作的事情担忧起来。原来,赵小姐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单位竞争激烈,不少人在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中被“炒鱿鱼”。在这种情况下,赵小姐非常担心自己怀孕后“饭碗”保不住。不少职场“准妈妈”也都有类似赵小姐的这番苦恼。为了给还坚守在岗位上的“准妈妈”吃颗定心丸,记者近日来到吴江市人民法院向法官请教了相关问题。
吴江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针对赵小姐的担忧向记者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对维护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妇女的合法生育权。其中,《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便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了类似“怀孕即自动辞职”的协议,也应当视作无效协议。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孕期女职工岗位。用人单位中有从事特殊职业的怀孕女职工,即使为保护女职工孕期身体健康需要调整岗位的,也必须遵照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擅自变更女职工岗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还明确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
为了保障和维护广大妇女的生命健康安全,我国的法律、法规还赋予怀孕妇女特殊的权利。孕期女职工享有合法的产检时间,孕后享有产假、哺乳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了这些法律的“护身符”,加之法官权威和细致的解释,相信和赵小姐一样的“准妈妈”们不会再为孕期工作问题频生烦恼,只需安安心心、欢欢喜喜地迎接小宝贝们的来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