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727,徐州中院制定了《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十二项参与权”的意见》,以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工作主题,关注民生,切实落实最高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确保破产企业职工的破产程序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破产案件的审理。

一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的参与权。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对是否依法启动破产程序的意见。依法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申请,未经讨论通过的,应当退回由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二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监督管理人工作的参与权。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应当及时公示。职工代表认为具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整管理人报酬或更换管理人的建议、意见。三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核查、接管破产财产工作的参与权。管理人确定后接管破产企业和接受破产财产移交时,应当通知职工代表到场,共同参与完成破产企业全部实有资产的逐项核对清点、登记造册工作。四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别除权、取回权、优先权、抵销权、担保权甄别、认定工作的参与权。第三人主张行使别除权、取回权、优先权、抵销权、担保权的,管理人进行审核确认,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并通知职工代表列席。五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企业是否继续经营以及经营方式的参与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管理人在作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前,应当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六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职工安置方案、内债清偿方案制定工作的参与权。管理人在确定职工安置方案、内债清偿方案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七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债权清收、呆坏账核销工作的参与权。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披露破产企业债权清收工作进展情况;管理人核销破产企业的呆坏账,应当召开专题会议,并通知职工代表列席。八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破产财产评估、处置工作的参与权。管理人开展资产评估工作,选定评估机构时,应当通知职工代表到场;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处置方案时,应当先行充分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九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清算资金、清算账务的知情监督。管理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披露清算资金收、支情况。十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债权人会议的参与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时,管理人应当通知职工代表列席,职工代表可以对债权人会议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十一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涉职工利益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等案件的参与权。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对于有关破产企业的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或新发生的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裁决等案件,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通报。除不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外,管理人应当通知职工代表列席旁听庭审。十二是切实保障职工代表对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上访的参与权。破产企业职工进行信访、上访的,管理人、人民法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知职工代表参与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