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审结该市首起未系安全带被罚款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作者:张行 发布时间:2009-07-30 浏览次数:815
今年3月30日9时40分许,施某驾驶昌河北斗星汽车,从市区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美食街西路口时,执勤民警发现施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即指挥施某靠边停车,经查验施某驾驶证和行驶证后,口头告知施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在听取了施的陈述申辩后,当场作出了给予施某罚款五十元、记二分的行政处罚,并向施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某认为没有影象资料证明其未使用安全带,交警的处罚缺乏依据,是滥用职权,于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警大队作为本辖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的法定职权。由于交通活动是不断变化的行为,瞬息万变,交警所看到的情形无法固定化为固定证据,因此,违章行为的处理主要通过执法人员凭临场的洞察力来作出即时的判断及处置。在没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是滥用职权报复原告的情况下,应认定执法人员执法目的的正当性、善意性,其在现场认定的事实应推定正确。故交巡警大队对施某的处罚事实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当庭判决维持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