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在下班的途中,栽入无盖且无警示标志的窨井中致伤,后诉讼该事故的路段管理维修责任单位。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71119傍晚时分,一位青年女子吕某骑自行车下班,在行至射阳县某农药厂东大门口路段时,没有料到的是自行车前轮栽入无盖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窨井,吕某为此摔倒受伤,其所有的自行车部分损坏。后吕某被送往医疗治疗。射阳县某单位对事故的无盖窨井的具有管理与维修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受到损害,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对其区域内的设施负有消除安全隐患,以保障行人安全的义务,而其疏于管理,在无盖的窨井旁边没有设立警示标志,显属未尽到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致原告跌入窨井受伤,被告具有过错,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疏于观察,临事措施不及,其本身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失,应适当减轻被告射阳经济开发区的赔偿责任。遂作出被告射阳县某单位承担原告损失的80%的赔偿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