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728,张家港法院公开审理了该市首例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诉讼案,依法判决维持市烟草专卖局对王某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今年320日,家住该市塘桥镇的王某向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在其经营的百货店内零售烟草专卖,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后,对现场进行了核查,发现王某所申请经营的百货店以西的储某店亦设有烟草零售,两店面相距仅为49,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合理布局的规定,遂于48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王某认为两店的实际距离应为58,不服决定,于63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其中市区、镇区两个卷烟零售点的间距必须在50以上,农村必须在100以上。烟草专卖局按照统一的执法尺度规定,对两店间的距离进行测量,公正公平合理,由于间距未达到规定的条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当庭判决维持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