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面对日益复杂的诉讼利益关系和激烈的矛盾纠纷,启东法院在客观评价审判执行“案结事了”工作成效,全面总结工作不足的情况下,提出审判执行中须科学统筹“三对关系”。

一是统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要注意在各种利益纠纷中保持中立,特别是在“三保”工作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审判执行工作既要积极履行司法职能,发展好社会利益,依法服务发展大局,也要努力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警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名,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之实,切实避免群众利益受损引发上访。

二是统筹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干警的“调解优先”意识,促使干警更加深刻认识调解在促使矛盾纠纷“案结事了”方面的独特作用。在强化调解的同时,也要避免“唯调解论”的倾向,坚决杜绝强制调解、误导调解的发生,避免调解造假,努力提高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

三是统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正确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在有多种合法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时,要注意多倾听民意,广泛吸收各界意见,努力争取审判结果得到最多数群众的认同。同时,要注意坚持遵守宪法法律规定,坚决避免为取得所谓的社会效果而擅自突破法律规定,违法裁判;对确需突破法律规定进行裁判的,必须取得上级法院和权力机关认同后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