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年来,当事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呈逐年上升趋势,武进法院行政庭从所审理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对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司法建议。

一是应进行必要调查。应当对工伤认定的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申请人多数是直接受伤的职工个人,对受伤的过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直接的了解,而且根据相关证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运用,因此应当将对申请人的调查作为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案件的必要证据之一来对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首先要对其做好询问笔录。

二是应做好复述工作。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工友的证明应当做好必要的复述工作,工友的证明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要件。一是要求证据的提供者提交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是要对证人做好必要的调查笔录;三是要注意收集证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即证人证词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的证据,如证人工作单位的证件、工资单据等等。

三是应发出举证通知。对用工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提交答辩意见,在用工单位提出反对意见或申请人的证据不充分时,应当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举证时,依法作出认定。

四是应加强调查确认。对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认定纠纷要加强对上、下班时间、路线的调查确认,在法律文书中要加强对相关事实的说理确认。

五是应严格送达手续。对法律文书的送达应当按《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要求进行,防止程序上出现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