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我国刑法设立非法驾驶罪
作者:雷震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2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社会上总有些钻法律空子的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制造交通事故,或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给公共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笔者建议,我国刑法应设立非法驾驶罪,以杜其患。
无证驾驶危害社会安全与和谐
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淡漠,驾驶技能不过关,在驾驶活动中,轻视交通法规的规范功能、藐视交通禁令和警告标志的提示,他们在路上违法行驶,或在路上疯狂的飙车,极易伤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某地方法院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某年度审理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0余起,共造成43人死亡。其中,案件涉及无证驾驶的有9人,造成10人死亡,无证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人数占该地区年交通肇事总死亡人数的23%。无证驾驶这个“马路杀手”,成为当今社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一大隐患。
这些肇事者一般既无保险保障,也无经济赔偿能力,继而,使受害家属得不到及时的经济赔偿,又给社会造成次生的不和谐因素。
法律上处罚偏轻,违法成本太小
从现行的法律规范看,无证驾驶者非法驾驶机动车不像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那样,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法行医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非法驾驶行为仅处2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非法行医者发生医疗事故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法律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造成死亡的处十年以上的刑罚。而无证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一人的,法律仅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见,法律对无证驾驶者处罚和对无证行医的处罚相比是偏轻的。
无证驾驶者违法的经济成本低,他们不用花钱到驾驶学校接受交通法规的教育和驾驶技能的培训,他们的交通法律、法规知识贫乏,即便是自学一些交通法规知识,也对其了解、掌握的不全面,因此,上路驾驶机动车辆随意性大,处理常规路面情况不规范,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例如,有一无证驾驶者因违法超车,刮蹭同向行驶的机动车,致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亲属积极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假设这位肇事者是一位自由职业者的话,法律处罚他三年的刑罚,并适用缓刑,那么,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这位肇事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他照常可以会朋友喝酒,照常做生意赚钱。像这类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其违法成本过低,如此的刑与罚,难以遏制此类犯罪的再次发生。
设立非法驾驶罪,维护交通安全秩序
我国的刑法和及相关法律解释将持证驾驶的和无证驾驶的人发生交通重大事故的行为,笼统设定为交通肇事罪,这在法律上相当于变相地承认无证者的驾驶主体地位,从某种角度看,也是放任无证驾驶者驾驶机动车这个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为驾驶机动车的人设立了行政许可,限制一部分人的驾驶资格,那么,在众多的交通运输活动中,被行政许可的和没有被行政许可的,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刑法对他们的惩戒应当分别设定相应的罪与罚。如同刑法惩戒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那样,对有行医资格的医务人员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行医资格的,按非法行医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的主体的构成分析,刑法在设定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时,把有执业医生资格医务人员作为犯罪的特殊主体,而在设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时,却把该罪的主体设定成一般的犯罪主体,即持证驾驶的和无证驾驶的人均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这样的设定,对持证驾驶者来说是不公平的,等于否定其驾驶技能,否定其职业的特殊性。对驾驶人员行政许可制度也是一种蔑视。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的设定,应当考虑到行政许可制度与刑法的罪与罚相对统一,应当考虑到有执业资格的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触犯刑律的差异性。
实践表明,刑法关于发生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方面的罪与罚的设定是科学的,起到了打击犯罪、警示世人的法律效果。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上发生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件的数量,远少于非法驾驶致人死亡事件的数量。
随着交通行业的发展,驾驶机动车的人数在不断增长,法律对非法驾驶行为应当给予更加严厉的惩戒,突出打击无证驾驶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为此,笔者建议,法律应严刑峻法,设立重典治理无证驾驶的乱象,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中分离出去,参照非法行医罪的法则,单独设立非法驾驶罪,更好地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