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增加维修费用 维修站与车主共同返还修车费
作者:徐贞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584
本网无锡讯:事故车辆维修过程中,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擅自增加维修项目,导致多发生3000余元修理费。责任方为此将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告上了法庭。日前,滨湖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汽车修理服务合同纠纷,维修站与受损车车主各退还750元修理费给责任方,责任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后认为,各方在维修站达成的修理协议本来是初步协议,修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实际费用超出预计的情况,在此情况下,维修站作为专业的车辆维修机构,更应审慎的履行合同执行过程中必要的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以便当事方协商或者由中介机构鉴定确定追加维修费用。否则要承担擅自修理的责任,新增加的费用也无法获得支持。在此基础上,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维修站和汪某各退还750元修理费给江某,江某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