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中院保全了这样一桩案件:南通仲裁委员会向南通中院提请财产保全执行函称,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南通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某外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

原来申请人某公司与陈某订立了《赴日本研修协议书》、《赴日研修实习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将陈某派往日本研修实习,并约定陈某不得擅自离开接受企业,否则陈某向申请人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申请人某公司依约将陈某派往日本研修实习,陈某于20068月赴日本,却于200971擅自离开接受企业,后再未到日本接受企业研修实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南通仲裁委仲裁。713,南通仲裁委向南通中级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714,南通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南通中院执行局法官接到保全裁定后,冒着高温驱车前往银行,查找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款项,一家银行一家银行进行查找,不顾天热,不顾劳累,马不停蹄,终于在中国银行南通某支行查找到了存款,将被申请人陈某部分存款进行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