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虽然解除了租赁合同,但租赁期间房客添置的物品和装潢,究竟该如何结算?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房东与房客的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根据租赁合同,装潢和屋内添置物被判房东所有。

20064月,赵东刚与某社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社区将名下两间房屋租给赵东刚,租期一年,自200618200717止,年租金33千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解除、终止或租赁期满后,赵东刚在承租房屋室内外的装修装潢及设施设备归社区所有,赵东刚保证不毁损、不拆除、不转移,否则承担赔偿责任。20072月,赵东刚又交纳房租金33千元,继续租赁房屋至200817。之后,赵东刚未再交纳房租金。20088月,社区将赵所租的房屋拍卖,市民王丽拍得该处房产,并于20089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赵东刚虽然同意将租赁房屋让出,但他认为,自己在原租赁房屋内的添置物和装潢应得到补偿,遂将社区和王丽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装潢和添置物损失3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应当经出租人同意。赵东刚与社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本协议解除、终止或租赁期满后,赵东刚在承租房屋室内外装修装潢及设施设备归社区所有,赵东刚保证不毁损、不拆除、不转移,否则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东刚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其在租赁房屋内进行装修装潢、添置设施设备,在租赁期满后应归出租人所有。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赵东刚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