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四部门联合发文重击涉药品、医疗器械犯罪
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500
今年4月,扬州市江都地区发生了一起邮寄假药事件。两个村的老百姓都在吃一种治疗关节炎的胶囊。广告宣传说,效果很好,一吃就不疼了,但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药,可能含有大量止痛类和激素类物质,长期服用会对身体有伤害,甚至可能上瘾。但老百姓却以为买到了“灵丹妙药”。
针对目前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后果严重、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扬州市四家单位联手应对合力出击。办法要求,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依法快侦快结,检察机关应依法快捕快诉,审判机关应依法快审快判。
该办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1.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3.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4.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5.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该办法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移送: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