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高淳法院收到一纸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子女姓氏的诉状。

据原告女士称,其与先生结婚后,于199512月生一女儿取名江某。1999年双方离婚,女儿由女士扶养教育。自女儿上小学一年级始,就一直以赵某之名予以登记和使用。现女儿在读初一,其本人对此姓名的使用给予认可和习惯。在此期间,因女儿户口簿上的姓氏与实际使用的姓氏不一致,给其学习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且先生对女儿也不予过问。考虑到女儿的成长和学业,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将女儿姓名“江某”变更为“赵某”。

夫妻离异后,因单方更改子女姓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有在抚育费纠纷中提出抗辩的,但直接起诉变更子女姓名的极为少见。立案人员审查后认为:姓名权为自然人之基本人格权利,应自主决定,但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依据监护权代为行使。根据《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双方的合意,也体现出对孩子姓氏决定权的平等性。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实质上是单方对原共同合意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由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情况的改变,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变化,夫妻离异后就孩子姓氏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改姓对子女又显为有利时,一方基于其对子女监护权、姓氏决定权的平等性以及本应为子女利益代言的监护人身份,可以提起变更子女姓氏的诉讼。

目前高淳法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这是该院首例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