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法院受理一起请求变更子女姓氏案件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649
本网南京讯:近日,高淳法院收到一纸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子女姓氏的诉状。
据原告
夫妻离异后,因单方更改子女姓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有在抚育费纠纷中提出抗辩的,但直接起诉变更子女姓名的极为少见。立案人员审查后认为:姓名权为自然人之基本人格权利,应自主决定,但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姓名的决定和变更权由其父母依据监护权代为行使。根据《婚姻法》第16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婚姻存续期间父母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孩子的姓氏,是父母双方的合意,也体现出对孩子姓氏决定权的平等性。离婚后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实质上是单方对原共同合意的违反,构成了对对方监护权的侵犯。由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情况的改变,权利与义务也发生了变化,夫妻离异后就孩子姓氏变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改姓对子女又显为有利时,一方基于其对子女监护权、姓氏决定权的平等性以及本应为子女利益代言的监护人身份,可以提起变更子女姓氏的诉讼。
目前高淳法院已依法受理了此案,这是该院首例该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