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722,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苏小玲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本案所涉赃款未追缴部分继续予以追缴,退还受害人。

20089月至20093月间,射阳县阜余镇六份居委会30岁无业妇女苏小玲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合德镇等地以帮助孙某儿子找关系到射阳县烟草公司工作需送礼及交上岗抵押金为借口,先后骗取孙某人民币10000元。得知藏某之子因聚众斗殴被浙江警方刑事拘留,即以帮助找关系说情将藏某之子取保候审为名,先后骗取藏某人民币计20900元。采用编造事由借钱及帮助刘某妻子找工作要交上岗抵押金等借口,先后骗取刘某人民币计5300元。采用编造事由及托人介绍彭某等人到某超市上班要交上岗抵押金等借口,先后骗取人民币计74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43600元。

案发后,追回赃款3000元退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小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