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父亲丧葬费 兄弟反目上法庭
作者:胡井文 王舟捷 发布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728
本网盐城讯:2008年3月,丁某因患癌症病逝,按照农村风俗,丁某的儿子丁大、丁二应出钱操办老人的丧事,谁料丁二却拒不拿钱,更没有出现在父亲的葬礼上。无奈之下,老人的丧事由丁大一人出钱操办。之后,在众亲友的多次劝说调解下,丁二仍然拒绝拿钱,丁大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丁二分担父亲医疗费、丧葬费的一半计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丁某生有长子丁大、次子丁二、女儿丁三,均已成家多年。丁某在去世前,丁大为其花去医疗费600余元。丁某去世后,丁大为操办丧事,收支相抵后净出资10800余元,丁二、丁三均未出资。
法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父母去世时,应尽妥善安排父母后事的义务。丁二拒不出资安葬丁某的行为显属不当,故对于丁大要求丁二支付丁某医疗费、丧葬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丁某有三个子女,应平等承担义务,故丁二应承担丁某医疗费、丧葬费总额的三分之一。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净支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丁二向原告丁大支付丁某的医疗费、丧葬费38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