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法院非诉案件自动履行率创新高
作者:吴江 施华 发布时间:2009-07-24 浏览次数:544
本网宿迁讯:2008年上半年被申请人自动履行率为34.61%,2009年上半年被申请人自动履行率为55.8%。上述两个数据清楚地反映出了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所达到的社会效果。该院在在日常行政审判过程中,始终把非诉案件审查的协调放在该项工作的首位,坚持做到:
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和相关行政审判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结合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转变审判工作理念,始终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创新工作方法。
牢固树立审执工作协作理念,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加强审执工作配合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诉审查案件进入执行环节,一方面在本院审判资源十分匮乏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全体行政审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同时提高非诉审查案件的自动履行率,有效化解个案引发的社会矛盾。
把协调、调解理念始终贯穿于非诉案件审查的始终。行政审判不同于民事和刑事审判,体现的为具体个案,但社会影响面大,如处理不好则引发深层次的矛盾。处理案件必须要始终把社会效果放在突出的位置,不论是诉讼案件还是非诉审查案件,都要把案结事了作为最终的结案标准,从立案开始到结案的每个环节,都不放弃任何一次协调处理的机会。
灵活把握调解方式方法。协调的指导思想是处罚为辅,教育为主,调解的方式方法是自动履行率、撤诉率高低的关键因素。受理案件后,首先与行政机关沟通,了解行政处理和处罚作出的背景。之后从送达环节开始做好第一次调解工作,把握被申请人的初步对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意见,如果此阶段有调解的可能则尽量在此阶段化解。进入听证程序的案件则在听证阶段再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如具备协调的条件但分歧较大,则听证后再给予双方一定的协调期间,以最终促进案件的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