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州一积极悔罪的受贿犯罪人被检察院建议从轻判刑获法院支持
作者:晓梅 子静 国庭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730
本网淮安讯:被告人庄某在担任水利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发包工程的决策权受贿95000元后向廉政账户退清全部赃款,又有自首和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检察机关为此建议法院对庄某从轻判处刑罚。
1997年,时任楚州区渠南水利管理所副所长的庄某向个体户李某借款5000元用于个人集资购房。1999年4月庄某转任运西水利管理所所长,李某通过庄某得以承建运西管理所部分工程后,明确表示不要庄某归还借款,庄某民心知肚明,一直未有归还。2000年上半年,庄某利用将一水利节制闸建设工程的发包发包给刘某的职务之便,从刘某处四次受贿10万元。2001年12月,因楚州区水利局拟提拔庄某担任该局副局长,庄某因担心收受某钱财一事影响其提拔,遂退给刘某1万元。2007年,因纪检部门加大对水利系统的反腐力度,庄某主动向纪委廉政帐户退款95000元。此外,庄某还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检举他人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