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堆石子酿车祸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胡井文 王舟捷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789
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纠纷,一审判决在路边堆放石子的某公司应承担原告15%损失的赔偿责任。
2008年8月,张某驾驶着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摩托车迎面会车时,因路边有一堆石子避让不及而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受伤。交警到场后,勘察了事故现场,结合张某与董某的陈述,认定张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负次要责任,而这堆石子的所有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违规在道路旁堆放石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应由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确定由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15%损失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