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小孩医疗费由妻一人付 离婚诉讼中丈夫是否应负担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745
本网盐城讯:丈夫与妻子因性格不投以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妻子一人支付了小孩医疗费,丈夫离婚诉讼中,妻子提出要求负担其部分小孩医疗费。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祁某与妻子姚某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16日生一女孩。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7年7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妻子带女孩祁姚瑶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婚生女孩在丈夫祁某与妻子姚某分居后随妻子生活,后因身体虚弱多次在盐城市妇幼保健医院、射阳县洋马卫生院、射阳县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治疗,并在药店购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用近5000元。丈夫祁某在与妻子姚某分居后未支付女儿医疗费用。丈夫祁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8月4日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14日射阳法院判决驳回丈夫祁某的离婚请求。2009年4月21日丈夫祁某再次向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因女孩现随被告生活,考虑到小孩的身心健康等因素,仍随被告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并由原告依法贴补小孩抚养费。对于小孩祁姚瑶看病花去的医疗费,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费用,但鉴于系夫妻关系不睦且分居的状态下,由一方单独支付的,故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小孩医疗费应由双方各半负担,考虑到小孩实际由被告照料,故可由原告适当多负担一点,本院酌定由原告支付3000元。遂作出:原、被告婚姻准许离异;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支付被告已经发生的医疗费3000元,从2009年7月起由被告每月贴补婚生小孩生活费15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