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吴中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建立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并前往辖区横泾街道,聘请当地数名人民调解员为法院特约调解员,下一步,区法院将以四个法庭为基地,分别在?f直镇、木渎镇、开发区、度假区全面推行特约人民调解机制。

特约人民调解机制是由法院聘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特约调解员,强化法院与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合作关系,发挥调解员基层工作优势,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法院调解工作,把矛盾预防和化解在最基层,巩固基层政权建设的一项新机制。是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多元协同、优势互补的工作新模式。

一、法院特约人民调解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是设立联络小组加强管理。区法院与区司法局协商,共同设立特约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联络小组,辖区镇、街道司法所负责人为联络小组成员。联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特约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包括对当事人调解意向的引导、对特约调解员的组织安排、对调解员进行培训等事务性工作。

二是以调解民生案件为主。在诉前调解中,区法院立案庭审查起诉时,对婚姻家庭类、相邻关系、消费者权益等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民事纠纷和社会影响较大、人数较多的纠纷,经向双方当事人建议,将该纠纷及相关材料委托特约调解员进行调处。在诉中,经当事人同意,法院承办部门也可以委托或邀请特约调解员调解案件。

三是确定了基本原则。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当事人接受诉前特约调解或诉中特约调解的,可填写申请书。二是及时调解原则,规定一般需在7天内调结,特殊情况延长至15日。三是保密原则,特约调解员将保守当事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四是合法合理原则,调解要符合情理,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是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程序限制少,只要有条件,调解可以在诉前或诉中进行。人员选择灵活,对不同类型纠纷,可以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可以选聘擅长处理特定纠纷的调解员处理。场地安排不固定,人民特约调解员可以到相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现场调解。调解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即可。

二、法院特约人民调解机制的作用

一是可以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特约人民调解制度以灵活简便、反应迅速、周期短为特点,能帮助当事人以更为简单、更为经济的办法快捷地解决纠纷。由特约人民调解员调解或协助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心理压力小,从情感上更容易接受。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也较易自动履行,精力牵扯少。

二是可以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特约人民调解机制,可以使一些矛盾纠纷消化在法院之外,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审判法官有更多的时间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处理更加复杂的案件,审判质量得到提高。

三是赋予了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诉前调解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设计强化了人民调解的功能,当事人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四是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特约调解员来自基层,具有丰富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能消除当事人的各种疑虑。调解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其处分实体权利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对当事人来说有更大的安抚力,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访、申诉,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法院在审理涉及某镇、街道纠纷时,亦可联系特约调解员及其所在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做好当地息诉稳控工作。

五是可以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区法院以召开例会、专家授课、旁听庭审、编发“诉调对接”专刊等多种形式对特约调解员进行业务交流与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能更好地提升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