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加本金写入借条 法院判决以借条为准
作者:汪雄 陈教智 发布时间:2009-07-22 浏览次数:767
本网无锡讯:借款到期后,双方自愿加上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并约定新的利息,这种利滚利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日前,江阴法院对此给出了肯定的答复。
饶某辩称,自己真正借款只有本金15万元,而19.8万元是通过利滚利才滚动到现有数目,国家不保护复利,对复利部分应剔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确有复利存在,但并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到期利息是原告的应得合法收入,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应视为成立了新的借贷关系,只不过所借款项已在被告处,原告无需再履行交付借款的义务,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