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常州新北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原告李某要求其租赁摊位的所在地新北区某综合市场解除合同并退还其交纳的半年租金近3万元,和1万元的保证金。李某认为,综合市场没有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导致其无法继续营业。

 该综合市场在20085月经改造后设施完好,经营有序,怎会导致摊主无法营业?而原告在庭审中坚称的对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的主要一点原因是:市场没有提供经营用水。看似合理的理由是否真是违约的关键。为查清事实真相,承办法官当即决定暂时休庭与双方当事人共同赴实地进行调查。

 下午四点半,虽然还未到客流高峰时间,但市场里已是人头攒动。在一楼进门处很显眼的位置,就是李某租赁的摊位。而现在摊位上空荡荡的,灯牌也已被撤掉。紧挨着李某摊位的是另外三家同样经营冷鲜肉的摊位,所不同的是,李某经营的是不知名的品牌,而另三家分别是双汇、金锣、雨润知名的冷鲜肉品牌,顾客需求量很大。法官分别询问了这三家摊主,他们对市场提供经营用水的问题都回答一致:市场经营除了水产品外都不需大量用水,冷鲜肉摊位就更不需要经营用水了,只要提供冷藏条件就可以,如果要用水,清洁房就在对面,很方便。法官循着摊主所指的方向果然看到了清洁房,经查看,里面水台、清洁池、自来水等都能满足用水条件。

 面对这一事实,原告李某只得向法官道出了原委:2009430,李某通过竞标租得了该市场的一处摊位,经营冷鲜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摊位由该市场于200951交付给李某使用,于2010430收回,为期1年,李某一次性支付半年租赁费用29900余元,并交纳了10000元保证金。本以为高价竞得了位置好的摊位就能赚大钱,谁知道实地一看,李某顿时有些后悔,四个冷鲜肉摊位紧挨着不说,其他三个都经营的是知名品牌,再加上自己初来乍到,顾客肯定是买熟不买生,生意难做的很。摆了半个月的摊,冷鲜肉卖得不咸不淡,与高额的租赁费用不成正比,无心经营的李某干脆关门大吉,撤摊了事。交了近40000元的费用只经营了半个月,李某越想越觉得懊恼,但直接向市场索要又没有正当理由。于是,李某就来新北法院诉讼。

 事实查明后,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都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善意地履行合同,原告本人作为经营者,应对经营中的风险有明确认识,对因认识不足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擅自解除合同已对市场造成一定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交纳的半年租金、保证金市场依合同约定,市场可以不予退回。但考虑到李某只经营了半个月,经法院调解,市场方面负责人主动提出退还李某保证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