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诉后生育一小孩 小孩生养后离婚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21 浏览次数:667
本网盐城讯:妻子与丈夫登记结婚后久即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妻子产一女,产下女子一年后诉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陈某与丈夫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7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婚后不久即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眭,2008年1月7日妻子陈某由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射阳法院于2008年3月6日判决不准陈某与周某不准离婚。判决后,夫妻关系未能改善。2008年4月14日,妻子陈某生一女孩陈梅。产下女婴的妻子于2009年4月17日再次诉讼至射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婚姻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经过6个月,夫妻关系未能改善,且双方结婚较短,虽近期生育一女,但未能使夫妻关系有所改善,故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之离婚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遂作出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准予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