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丰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无人驾驶的车子自行发生后溜致他人死亡,驾驶员仍以交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1102715时许,陆某从外面回来将自有的制动损坏的变型拖拉机挂空档停放在自家门口水泥场地上,因水泥场地有坡度,过了半小时左右,车子由东向西后溜滑行到西侧南北向的泥土路上,巧遇77岁的顾某骑自行车正由北向南通过该道路,因避让不及顾某被变形拖拉机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坡道上停车时,操作不当,明知其刹车不灵,未能采取挂挡或在轮胎下垫放三角木等有效措施,以致该车下滑至道路上将骑自行车的顾某撞倒致死,其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关于坡道停车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据此作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