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推卸保险责任不成,被判支付投保人人民币288618.98元。

20083月、7月陈中与永兴保险无锡公司签订了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协议中指明,投保人于每次货物起运前,需将该批货物的数量/重量、保额、航程、运输工具名称、发票/提单号、起运时间等资料签章后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确认后予以承担保险责任。后陈的货运车辆及货物在2008514发生火灾,陈立即通知永兴保险无锡公司进行了定损,但该保险公司却因在起运前未被通知并未经确认,涉案的保险合同未生效而迟迟不予理赔。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事故后双方的补充协议中已确认截止到2008618日永兴保险无锡公司已收到传真清单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820万元,且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供损失货物不在上述货物范围内的依据。故认为,永兴保险无锡公司不履行赔付义务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对本案纠纷的发生负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