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提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该算工伤?
作者:杨维松 发布时间:2009-07-20 浏览次数:967
本网镇江讯:江苏省镇江市某大饭店女工刘婉露在提前上班的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为发生事故的时间离单位上班时间相差50分钟,单位认为其受伤不是发生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否认该职工受伤是工伤,为此镇江市某大饭店和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两度对簿公堂,女工提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该算工伤?日前,该案尘埃落定,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镇江市某大饭店的上诉,维持了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刘婉露系江苏镇江某大饭店勤杂工,镇江某大饭店下午上班时间为16:30分。
镇江某大饭店对此不服,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于
镇江某大饭店对此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镇江市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受理第三人刘婉露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以及参照相关规章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原告单位下午上班时间为16:30分,刘婉露于
镇江某大饭店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镇江某大饭店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上诉人的上班时间问题,原审判决支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事实认定,缺乏证据。理由是镇江某大饭店单位每天下午的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而刘婉露在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称上班时间是16点。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工伤认定时没有查清这一事实。上诉人单位是服务行业,晚上正式营业时间是17点40分开始,员工于16点30分上班,就是开始做准备工作,不存在16点30分之前做准备工作的事实。关于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在合理的上班路途时间问题,根据公安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刘婉露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5点43分之前,而刘婉露上班时间是16点30分,这两个时间点相差近1小时,显然刘婉露不是在正常的上班路途时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镇江某大饭店同时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目前,我国法律未对上下班合理的路途、时间作出明确的规范。镇江某大饭店认为提前几分钟到单位上班才是合理的。而在刘婉露受伤时间和上诉人的上班时间之间相隔近一个小时的事实面前,原审判决认定刘婉露在合理的上班路途时间受伤,缺乏法律条款支持。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庭审中辩称,本局根据刘婉露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立案受理后,于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刘婉露原系上诉人镇江某大饭店的职工。
法官说法 :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时段标准。一般认为,提前上班、推迟下班,只要有证据证明确系为了工作,其在前往或离开用人单位途中所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应该被认定为通勤事故。迟到、早退虽然违反劳动纪律,但违反劳动纪律的过错不足以导致其丧失工伤保障的资格,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严重不合比例。
关于上下班的路径标准问题。一般认为,上下班的路径原则上应以生活区域为一点,以工作区域为另一点作为上下班的合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