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置亡妻财产 法院判定部分无效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2-03-12 浏览次数:330
亡妻去世时未对财产进行处理,丈夫离世前立遗嘱将亡妻财产一并给予女儿,3月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依法判决遗嘱部分无效。
俞某夫妇育有四子一女,1996年,俞某夫妇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建造了两间平房用于老两口起居生活。2002年,俞某妻子石某因病去世,由于父亲尚健在,子女未对母亲名下的财产进行分割。2009年,俞某搬至长子俞老大家中居住,并由俞老大将两间平房出租收取租金。2011年2月,病重的俞某立下遗嘱,称当时建造两间平房时向女儿俞老五借款10000元购置材料,后因年老无法归还,女儿在自己和亡妻年老后经常照顾尽孝,故决定自己过世后由女儿继承两间房产。同时在遗嘱背面备注因四个儿子成家时均分得两间房屋,故女儿也应分得两间。同年6月,俞某病逝。料理完俞某后事后,俞老五拿出遗嘱向四个哥哥主张权利,因房产分割发生争议,俞老五遂将四个哥哥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两间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俞老大和俞老三对父亲立下的遗嘱没有异议,但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两人享有相应份额,其亦不会放弃。俞老二和俞老四则认为父母生前两人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应当继承父母遗产,且俞某无权对母亲遗产进行处置,要求法院驳回俞老五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中向俞某的五个子女释明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从便于房屋管理、收益的角度建议原告和四个被告协商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并给予其它享有份额的各方一定补偿,但是原告俞老五和被告俞老二、俞老四坚持各自的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夫妇所建两间平房,因未明确各自的份额,依法确认两人各半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为俞某夫妇第一顺序继承人。俞某去世前立遗嘱处分房屋时,将其妻子石某的份额也一并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遗产,故该份遗嘱部分无效。因石某先于俞某去世,且当时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继承,故对石某的1间平房应由俞某及其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对于俞某的遗产部分,其在遗嘱中已明确由女儿俞老五继承,并无不当。据此判决俞老五对俞某夫妇留下的两间房屋享有十二分之八的份额,其余四子各享有其中十二分之一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