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无锡惠山法院前洲法庭审结一起因出具收条不当而引发的纠纷,暴露出在出具收条过程中蕴含的风险,再次提醒外来务工人员在追讨工资款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原告江某是安徽铜陵人,近年来一直在无锡打工,后在被告某工程公司担任门卫,但工程公司未足额支付江某工资款。2008825,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并由工程公司出具欠条一份,明确结欠江某工资款12000元。后江某认为工程公司仅支付了其中的4000元,尚欠8000元未付,诉至法院。

庭审中,工程公司提供了“日期为2009218,落款人为江某的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工程公司工资款2000元整,双方再无经济纠葛’”的收条一份。对该收条,原告江某认为,落款人姓名系其本人书写,但该收条内容系由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书写,并且该收条上“双方再无经济纠葛”的内容在其签字当时是没有的,是陆某后来添加的,不是同时形成。工程公司认为收条内容虽由陆书写,但款已结清。

一起普通的欠款纠纷,因江某出具收条时的不谨慎变得复杂起来。因收条内容系陆某书写,且江某签名后收条一直由工程公司保存,法庭依法分配举证责任,工程公司应负证明收条上内容形成时间的一致性,后工程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