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悬挂物致损侵权赔偿案件,认定被告某通讯运营商因使用、管理通讯数据线不当,所架设的网线悬落于路面,致在该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张某绊倒受伤致残,判决该通讯运营商赔偿原告损失15万元。

2017年某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接孩子放学回家的路上,行驶至事故路段,突然发现前方路面上有“电线”拦路,手足无措下原告虽尽量操控车辆避免同“电线”相撞,电动自行车还是被该“电线”绊住,致原告及后载儿童摔倒,原告左腿摔伤,后经治疗,构成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以为自己受伤较轻,并未报警,而是在旁边农户家休息一阵就推车离开,后发现伤情转重方至医院进行治疗。后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目击农户、案涉网线使用客户、事后修理网线工作人员等证人到庭作证,以证明原告系因绊到案涉网线而致残。被告认为,原告事发后并未直接报警,所提供的证人不能证明原告是因为绊到案涉网线而受伤。双方争议较为激烈。

海门法院经查看案涉路面附近监控查知,事发前3分钟,曾有村民先行路过该路段,根据该村民指正,其已经发现网线悬落路面的情况,故下车推行通过。随后原告即从案涉路段通过,并根据案涉网线使用客户证言,当晚即发现网络不通,并向通讯运营商报修,第二日,通讯运营商指派工作人员至事发处修理已经断掉的网线。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和监控显示时间吻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案发过程,但所呈交证据构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原告确系因绊到道路上方悬落网线而摔倒致伤。被告作为网线的所有及管理使用人,有责任将网线牢固的架设于高处,保证其不会因脱落而给他人造成危害。但在本起事故中,被告架设的网线脱落至路面,至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绊到网线摔倒受伤,被告未证明其对网线脱落有重大免责事由或其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