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一刑满释放人员谎称自己路子广、关系多,能帮收容教养人员提前释放,骗得33000元,获刑三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林某今年51岁,无儿无女也无业。19819月他曾因犯诈骗罪被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9月又因犯诈骗罪、脱逃罪被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3月林某又因使用假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日。

林某虽然劣迹斑斑,但周围人不知道他的底细,还以为他在外面路子广,吃得开。2008年底,受害人孙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林某。原来孙某的妻子因故被劳教半年,孙某不忍心妻子受苦,于是四处找人托关系,希望可以帮妻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林某其实根本不认识公安局的人,但为了赚点烟酒和好处费,便对孙某称,自己在银行工作,与派出所关系非常好,可以把孙某老婆弄出来,二天就可以给孙某回音,但托关系是要费用的。孙某“救妻”心切,连忙答应林某,费用不成问题,所有交际费用可以由孙某承担,只要妻子能出来。

据林某交代,他虽然不认识派出所的人,却认为熟人再托熟人,总可以搭上线。起初他只是想赚点吃喝和中间费,但后来,见孙某家人掏钱十分爽快,便动起了邪念。

200812月,林某对孙某说,要给两位“重要人物”各送15000元,加上3000元保释金,给了钱,孙某的妻子2009116日就能放出来。孙某痛快地把钱给了林某。谁知到了那天,人没放出来。林某又骗孙某说,材料已经呈报上去了,25日人一定放出来。就这样一拖再拖,林某见孙某疑心越来越大,忽悠不了,干脆关机,避而不见。

孙某这才恍然大悟,连忙报案。林某很快落入法网。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