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持有的是A2型驾驶证,驾驶的却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却因准驾不符的过错行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7万元。

200868,王某驾驶小轿车在江海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向行驶的郭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查明,郭某持有的是A2型驾驶证,与其当天驾驶的摩托车驾型不符。郭某被撞后倒地受伤,经医治无效于当月20日死亡。同年729日,交巡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因无法查实事发时,轿车与摩托车是否有变向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于200919诉至法院。诉讼中,双方对责任分担,赔偿范围及赔偿金额意见一致。

另查明,事发后,王某已支付原告11万元,保险公司也已支付原告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在同向行驶过程中所致,事后也不能查明何方存在变向的交通违法行为,且郭某有准驾不符的过错行为。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主张赔偿金额为57万余元,法院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