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妻子无影踪 诉讼离婚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16 浏览次数:751
本网盐城讯:年已三十有余的小伙子经人介绍与二十余岁的广西籍女子相识,在相识后不久双方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领取结婚后,名义妻子便不见踪影,吴某无奈便诉讼法院要求解除夫妻关系。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已三十出头的小伙子吴某经人介绍与广西籍女子杨某相识,已过结婚年龄的吴某对婚姻充满了希望,在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双方于2005年5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办理结婚登记当天下午杨某便离开吴某,去向不明。2008年12月24日吴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领取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登记结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登记结婚后亦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婚姻准予离异的判决。